上班打盹1小时就开除?法院这样判决
那是一个寻常的工作日,但前一天晚上,张某因紧急处理一项家庭事务,不得不驱车直至深夜。疲惫不堪的他,尽管心中挂念着次日的工作,却还是难以抵挡困意的侵袭。第二天,当张某强打着精神踏入公司,最终还是未能抵挡住周公的召唤,在自己的工位上,以一种既不舒服也不雅观的姿势——趴伏与躺仰交替,沉沉地睡去了一个小时。
这一行为,很快被同事发现并上报给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半个月后,张某收到了一份《面谈表》,上面详细记录了他上班期间因困乏而导致的睡岗行为,并要求他签字确认。尽管内心五味杂陈,张某还是如实签了字,他知道,这是职场规则的一部分,必须面对。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张某的预料。公司不仅对此事进行了内部调查,还正式向工会委员会提出了征询意见。工会很快出具了《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同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纸冰冷的通知,宣告了张某二十年来辛勤工作的终结,他的心中充满了不解与不甘。
张某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误,但仅仅一次的睡岗行为,并未给公司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二十年的忠诚与贡献,难道就不能抵消这一次的小过吗?于是,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公司起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细致的审理,查明了张某的违纪事实,但同时也注意到了其管理岗位的特性以及此次睡岗行为的相对轻微性。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劳动者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基础之上。张某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更何况,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这进一步削弱了公司决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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